公正性声明

发布时间:2016-09-22 来源:本站

1     公正性声明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其他任务,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特声明如下:

 

1.2    本院是依法设置的综合性质检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检验工作不受任何外部的干扰,能独立完成各类检验任务,保证质检机构第三方公正立场。

 

1.3    本院维护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及时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对所有客户提供相同的检测服务。对客户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应给予耐心的解释。

 

1.4    本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1.5    本院严格按照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了管理体系、并保证按管理体系运行,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

 

1.6    本院不允许将受检单位的样品、资料、数据等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用于自身技术开发。

 

1.7    本院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参与任何有损质检工作公正性的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违法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保护委托单位技术所有权和机密的声明

 

2.1    委托单位送来检验的样品及待审查的有关技术文件、图表、内控标准等带有保密性质的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2.2    检验人员不得向非委托单位泄漏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本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客户机密和所有权保护程序》中的规定,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要求

 

3.1    法律地位: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第三方公正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依托本院的国家、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活动的法律责任由本院承担。

 

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命检验研究院院长并授予院长对所辖部门的人、财、物和检验活动有独立的管理权力。本院院长即最高管理者为法定代表人,保证院及其人员不会受到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商业、财政和其他方面的不正当压力。

 

3.3    质检院职责:本院依据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院管理体系。保证院的检验活动既符合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又满足客户和法律、法令、法规的要求,并满足法定管理机构认可机构的需求。

 

3.4    管理体系覆盖范围:本院管理体系覆盖全院质量、技术活动场所。

 

3.5    本院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公正性声明》,承诺不从事任何可能危及对检验结果判断独立性和检验工作公正性的活动,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

 

3.6    为了保护客户机密和所有权,本院已制定《客户机密和所有权保护程序》、《计算机及网络控制程序》以保证客户的机密要求。

 

3.7    本院员工须严格遵守《公正性声明》中的承诺和本院职业规范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避免卷入可能会影响本院技术能力和公正性及诚实性的活动。

 

3.8    本院各检验所均设置质量监督员,分别对本所的检测工作过程包括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操作规范性进行监督,并严格按院《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返回列表